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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办[2009]3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汽车下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部门),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汽车摩托车下乡经销企业:我省在推进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中,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受理审核广大农民群众的补贴申报,尽快拨付补贴资金,补贴工作正逐步理顺。但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上,尤其是在汽车摩托车下乡的销售和补贴环节,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我省家电汽车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做好家电汽车下乡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家电汽车下乡推广工作措施,确保全省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进一步简化销售网点备案审核手续。各县(市、区)商务局在受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时,只需查验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中标流通企业颁给销售网点的授权书就可核准备案。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开通使用之前,对经销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企业没有限制,只要是经工商注册并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能力的正规经销企业即可。二、实行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后,不再需要购买人提供个人储蓄账户。为适应家电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及先行垫付办法,国家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作了相应调整,即在选择先行垫付办法后,购买人的储蓄帐号项目栏自动关闭。因此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不需要再提供个人储蓄账户。同时管理系统对同一户口购买家电产品的数量进行自动审核,购买超过2台的同类产品将无法录入。三、不需要打印产品销售信息。虽然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在产品销售信息录入后提供了打印功能,但为减少工作成本,避免浪费,各级财政部门在受理补贴申报时无需再要求各销售网点提供每个销售信息打印件,只需在系统上受理审核即可。 四、督促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尽快申领补贴。据“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显示,目前还有相当数量已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尚未办理补贴申报。对此,各中标流通企业要组织授权销售网点,立即通知未申报补贴的购买人尽快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各县区、乡财政部门对5月1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改革前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发放现金的办法,在9月末前全部处理完毕。同时对5月1日以后至实施先行垫付直补开始期间销售、尚未审核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虽然销售网点在录入销售信息时没有选择先行垫付,但各县区、乡镇财政部门受理销售网点这部分补贴申报时,一律按照先行垫付直补流程,把补贴款打入销售网点账户,由销售网点转交购买人。实施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后,销售网点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业务,县区、乡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完毕。五、户口簿重号问题的处理。目前,户口簿已发现重号,导致个别没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群众无法购买。对此处理的办法为:首先由经销商与购买人确认是否购买,系统审核显示已购买户主姓名与购买人所持户口户主是否相同;经销商在录入销售信息时,在新购买人户口簿号后添加“-”及户主身份证号后4位数字,如:XXX(原户口簿号码)-XXXX(户主身份号后四位数),并在销售信息备注栏里将有关情况加以说明,以备管理部门核查。六、有关购买人身份的确定。农民身份除农业家庭户口外,对从事农业(畜牧种植等)生产的非农业家庭、居民家庭户口,且居住地在农村(户口簿、身份证住址为**乡**村)的居民也按农民身份给予补贴。农垦、森工购买人身份的确定为:户口簿由农垦、森工系统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签发、职业为工人(不分工种)的也按农民身份对待,职业项没有的可以按工人处理。地方所属农场、林场等职工参照此办法处理。七、迅速贯彻国家调整汽车下乡政策。近日省财政厅等7部门紧急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经[2009]4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经[2009]41号),明确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和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执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乡镇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办法及程序,除规定的材料外,可以不必现场审验车辆,对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可不作为必审条件,但汽车摩托车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销售的产品加贴下乡标识。八、认定家电汽车摩托车补贴审核的依据。由于国家逐步调整和完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种类、型号及经销企业,此前省家电下乡办公室下发的《家电产品目录》和《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名录》只作为补贴审核的参考。家电以“家电下乡指定店”销售和“产品标识卡”为准;汽车、摩托车以《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为准,其中对摩托车的审核,只审核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不再审核摩托车的排量、功率。九、扩大购买和注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地域范围。为方便我省农民(农工、森工)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购买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为所购车辆注册落户,但申请兑付补贴资金必须到购买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由省财政负担增加补贴标准的省产汽车必须在省内购买,否则不享受地方财政增加的补贴资金。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和销售企业要结合“家电汽车下乡宣传月”活动,认真组织好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受理销售网点备案、补贴审核兑付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有疑问要当场主动与上级或有关部门、销售网点沟通解决;确实有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应耐心向农民解释清楚,不能敷衍了事,推脱责任。各地要将本地取得国家认证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向农民宣传,并采取上门收购、代理办理注销手续等相关措施,切实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报废农用车收购工作。各中标流通企业要加强对所授权经销网点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保证下乡产品销售和补贴顺利进行。对不执行代理审核、先行垫付补贴政策的销售网点取消其经营下乡产品资格,对管理、指导、培训不力导致经销网点不能正常开展下乡产品销售的中标流通企业,上报国家予以处理。十一、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各市(地)家电下乡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经常对销售网点的销售情况、代理审核情况和履行承诺情况、销售网点备案审核情况、补贴审核兑付情况,以及本地区落实“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附件:1.黑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流程 2.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流程3.黑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名录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黑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流程一、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意事项1、必须到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颁发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2、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3、我省农民可以在本省任何一个“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工作流程1、首先审核户口簿、身份证。确认购买人是我省农村户口或农垦、森工职工;2、核实购买的产品数量不超过2台,开具发票并填写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3、完整填写“补贴发放委托书”,并要求购买人签字;4、将购买人有关信息资料(姓名、发票号、身份证、地址、电话号码)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内,必须选中“代理备案信息”,勾选“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方框,准确填写户口簿号、户主姓名、购买人与户主关系。备案信息录入时,系统会自动审核同一户口簿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5、将户口簿(户主页、购买人页)、身份证、发票、产品标识卡复印一份留存; 6、销售网点录入销售信息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填写完整的委托书、产品标示卡原件,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发票复印件到所在地县、乡级财政部门办理申报补贴。三、县乡级财政部门工作流程1、受理审查销售网点上报的书面资料,对每一个销售记录进行审核,保证购买者是我省户口的农民或农业工人、林业工人,受理对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2、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核查。点击“补贴核查”按钮,录入产品标识卡号与产品编号。管理系统将自动判别户口簿和产品的对应信息,不会发生超限购买问题,县、乡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核查。如无问题点击“审核通过”。3、补贴核查通过后,必须在7个工作之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销售企业。4、补贴资金拨付后,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补贴发放确认模块,进行补贴发放的确认。如有其他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则选择该产品点击“补贴发放失败”按钮,补贴发放失败的产品,在补贴核查列表中的状态变为“未审核”,可以进行继续审核和补贴操作。5、补贴发放确认后,在销售网点垫付清算模块,县乡财政部门可以查看到所有在该县乡财政部门备案核查的网点垫付信息。点击“查看详细”可以查看到每一个垫付的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审核信息。6、对实行现行垫付办法以前销售的产品补贴申报,也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由销售企业集中办理的办法,以加快补贴资金的发放。
附件2: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流程一、购买: 1、农民(农工、林工)在购买汽车、摩托车产品时,要向经销商明确,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产品。各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对照下乡产品目录予以确定。产品销售后,经销商要将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按照规定进行粘贴或喷涂。2、每户农民可以购买一台总质量6吨以下的轻型载货车或微型载货车,一台排量1.3升以下微型载客汽车共计2台,摩托车两台,超过部分不予补贴。3、购买后,取得发票,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落户手续,取得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证书。4、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储蓄存折(粮补一卡通或乡镇财政所指定银行存折)、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农工、林工到农场、林业局财务科)办理补贴资金申报。二、受理、审核、资金发放1、受理农民报送的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储蓄存折(粮补一卡通或乡镇财政所指定银行存折)、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确认为本地所辖区域的农民;3、确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保留复印材料;4、查阅《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第一、二批目录已转发至市、县区、乡镇有关部门),确认所购车型为目录所列补贴车型。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退回申报资料。5、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与其他申报资料装订存档。6、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资金拨付手续。7、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开通后,按照系统要求进行填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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