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家电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家电办、商务、党委宣传、经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有关家电、汽摩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精神,市家电办会同市商委、市委宣传部、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制定了《重庆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家电办报告。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 重庆市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

